一、標準3.3條增加一款:
廢紙制漿造紙企業(yè)排放的水污染物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,實(shí)施方案為:2004年1月1日起,新擴、改建廢紙制漿造紙企業(yè)開(kāi)始執行;2004年1月1日前通過(guò)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(jià)審批的廢紙制漿造紙企業(yè)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。
廢紙制漿造紙企業(yè)水污染物排放限值
控制項目
單位工藝
類(lèi)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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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水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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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化需氧量(BOD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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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學(xué)需氧量(CODc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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懸浮物(S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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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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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3/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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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放負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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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放濃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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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放負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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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放濃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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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放負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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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放濃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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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
kg/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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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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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g/t
|
mg/L
|
kg/t
|
mg/L
|
|||
本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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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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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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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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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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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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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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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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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—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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脫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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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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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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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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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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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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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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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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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—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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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刪除(造紙工業(yè)水污染排放標準)中3.4條第一款的內容;
三、標準4.5條修改為:“制漿、制漿造紙”、“造紙”或“廢紙制漿造紙”工藝的生產(chǎn)廢水混合排放時(shí),其污染物排放指標按附錄A規定的方法計算。
四、標準附錄A的第一款及Q混合的公式修改為:
“制漿、制漿造紙”、“造紙”或“廢紙制漿造紙”工藝的生產(chǎn)廢水混合排放時(shí),采用如下方法計算噸產(chǎn)品日均最高允許排水量、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
噸產(chǎn)品最高允許水污染物排放量。